河南周口市技术人才津贴每月多少
各类技术人才津贴是一样的。具体要咨询相关部门。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中级职称如何领取国家补助
法律分析:中级职称领取国家补助流程如下:
1、中级会计职称河南能源职称津贴补助的补贴一般是在网上进行申报领取的河南能源职称津贴补助;
2、如果在网上申报不成功可以携带中级会计师证书、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户口(居住证)所在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或者社保厅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3、具体是否有补贴以及补贴金额是多少,应当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中级职称一般是指: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以直接认定为中级;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一千元。
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一千五百元。
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两百元。
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河南第五届省 *** 特殊津贴标准
1.8万元。根据查询河南省人民 *** 官网,河南第五届省 *** 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1.8万元。河南,古称中原、豫州、中州,简称“豫”,因大部分位于黄河以南,故名河南。
职称津贴是什么意思
工资是员工的劳动报酬,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包括高温津贴,井下补贴等等。工资津贴通常在特殊岗位体现的比较明显,比如炼酒厂、高危作业行业等。
求:河南省豫财预【2008】140号‘关于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文件的官方全文。谢谢了
*** 河南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
审计厅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离休
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24日·豫财办预[2008]140号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纪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行政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为妥善解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经省委、省 *** 同意,比照机关离休干部政策,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与范围
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发放标准
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暂采取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标准的办法确定。
(一)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当地 *** 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办法比照执行:正高级职称比照行政机关副厅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副处级;中级职称比照正科级;初级职称比照科员级。
(三)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可按上述办法确定的较高补贴标准执行。
(四)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出台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待遇,按照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
(五)省属驻郑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驻郑省直行政机关同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省属驻郑以外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当地省垂直管理行政单位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六)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后,除保留住房补贴外,地方 *** 原出台的其他各项生活补贴(如职务津贴、能源补贴、适当补贴等)不再发放。
在此次政策调整前,对已享受单位自定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补贴额高于本次核定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部分是否继续保留,由所在企业单位自行确定。
三、开支渠道
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对特困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四、审批程序
全省各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会同主管单位对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人数、应享受职级待遇和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级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分别按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单位性质等登记核实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及以下的,要报所在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基本情况,比照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统计办法,报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五、发放办法
为方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领取生活补贴,对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活补贴随其每月的离休费(或养老金)一并发放;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随离休费(或养老金)按月发放。
六、执行时间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的发放时间,从当地 *** 行政机关发放规范后津贴补贴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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