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中心 职称评定

初级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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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河南省职称印制采购

人事档案在我中心托管河南省职称印制采购,非全日制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受理材料:

1.存档凭证;

2.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6.评审简表13份(评审简表要求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规范录入并打印);

7.一寸免冠照片3张。

办理流程:

1.持以上材料到我中心审核资格。

2.领取并填写《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河南省职称印制采购,并由工作单位提出推荐见。

3.报送评审材料,(材料内容、数量及要求请到职称窗口咨询)。

4.送交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办理、发放证书。

办理时限:按照全省职称评审统一时间安排。

服务窗口: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3楼 302大厅

咨询 *** :(0371)65957033 65957469 65927767 65957011 监督 *** :0371-65927787

电子邮箱:hnrsdl@163.com (河南人事 *** )

[河南省]河南省职称印制采购,河南省邮电印刷厂招标公告

印刷 *** 采购要求

1、首先必须具有相应印刷资格和能力的印刷企业河南省职称印制采购,有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其次具有相应的电脑打字、晒图、制版、切纸、印刷、装订等印刷设备。

3、然后自有或租赁厂房面积在300㎡以上河南省职称印制采购,其中生产车间200㎡以上河南省职称印制采购,仓库面积100㎡以上。

4、最后为保证印刷质量和价格核算正确性,定点印刷企业需配备相关有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一线生产熟练工人10人以上,并要参加社会保险,建有健全、规范的生产操作程序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上墙公布。

河南省职称评审新政策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省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职称制度建设、职称评审标准制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服务保障工作。

拓展资料: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增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有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四)申请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设置有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法律依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之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 *** 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印刷品采购规定

法律分析: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报纸、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图表、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印刷业务(不包括海关业务单证印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印花税票印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