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人社职称(2014)69号
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新郑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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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职称〔201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
按照全省职称工作统一部署,2014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9月份开始至12月15日前结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10月份开始至12月31日前结束。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豫人社〔2010〕1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填写《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情况备案表》《事业单位职称申报人员排序表》(表格从郑州职称网资料下载里下载),于9月15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备案。不按要求备案的不进行资格审查,不接受评审材料。各单位在报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之前,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推荐制度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三、学历认证问题
所有申报职称人员,均须提供学历认证资料。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认证资料进行认真查询,严防学历造假,审查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学历认证方式请登陆“郑州职称网”查看《关于郑州市申报职称人员学历认证的有关说明》。
四、论文检索问题
论文检索可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也可以在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检索页。合法期刊出版单位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首页“在线查询”—“新闻机构查询服务”进行检索。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政策规定精神,从2013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今年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时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任职年限的计算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30日。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职务人员其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聘任。申报中级职务人员其任职年限要求4年以上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以此类推。
七、有关政策调整
(一)关于转换系列或专业申报问题
1.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包括系列变动和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结合的系列需职务聘任后方可同级转评。
2.转岗后晋升。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满1年后,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相应要求,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须为转岗后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业绩成果,转岗前的业绩成果可适当参考。
高校、中专、技校、党校教师内部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文、理工科之间转换岗位和医学、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需同级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小学教师不同专业转评、晋升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关于研究生上学期间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的任职年限。
(三)关于高级经济师的评审问题
今年高级经济师不再实行考评结合,可直接申报参与评审,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职称网”查看(豫人职〔2014〕10号文件),原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废止。
八、报送各系列中、高级评委会的材料
(一)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三)个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郑州职称网资料下载里下载)一式2份,1份附在申报材料里,1份呈报单位留存。
(四)《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3份,中级一式2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 *** ”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 *** 。
(五)经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高级35份,参加答辩人员45份;工程、中专、中小学系列中级30份,其它系列中级22份,参加答辩人员35份)以及同内容的txt格式申报信息的电子文本。
1.在录入《评审简表》个人信息时,“申报专业”应从信息系统提供的专业中选择,“现从事专业”可结合申报人实际工作手工录入申报专业相关的子专业,比如“申报专业”选择“地质”,“现从事专业”可手工录入“地质勘探”。
2.《评审简表》中的“学历”一栏中须明确填写“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详情”部分应填写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未详细填写的不予受理)。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有转评经历的,须在《评审简表》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一栏中注明转评前的系列、级别、职务、聘任时间,未如实填写的,评委会不认可其转评经历。
4.申报人员对兼任行政职务情况应如实填写,故意隐瞒行政 *** 情况的,视为弄虚作假。
5.《评审简表》工作简历一栏应如实、连续填写个人工作经历,包括借调、离职进修、支教等。
6.《评审简表》业绩成果中的各类表彰奖励项目须注明相应表彰文件的文号(未注明表彰文号的业绩成果不予认可)。
(六)参加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
(七)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和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经同级人社部门审验合格)。
(八)之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更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有效期须延长到12月31日)。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九)任现职以来(高级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中级任职年限超过4年的,为近4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十)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十一)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
(十二)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检索页。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中级、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十三)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十四)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提交的材料:
1. 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原件。
2. 非公有单位的人员,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和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原件。
(十五) 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经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之后取得的业绩在本年度评审时无效。各评委会承办部门接受材料原件的,不再提交复印件。
(十六)中、高级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中小学系列除外)
1.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按类分装:《评审表》、《评审简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成绩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继续教育证书、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原件集中装袋;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社会效益等业绩证明材料原件集中装袋;论文、论著及相关材料集中装袋(在封面、扉页和内容的之一页申报人姓名处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各材料袋封面张贴清单。
2.所有高级申报材料统一使用手提袋报送,一人一袋,并在手提袋上依次注明:工作单位、姓名、申报系列、申报专业、申报职务、联系 *** 。
九、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抓紧时间部署本年度职称工作。根据本通知妥善安排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工作。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逾期不再受理。
(二)严格审核资格条件。各单位要重点审核个人申报信息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特别是评审材料的齐全规范、真实有效情况,《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填写与原件的一致性,是否需要答辩等,并对学历认证报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论文、著作检索页进行网上复核。
(三)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 *** 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 *** 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申报。
(四)完善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须做出诚信承诺,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在《评审表》相关栏目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各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各类证书原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推荐意见栏目内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签字、盖章。通过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双重承诺,增强诚信意识,维护职称工作声誉。
(五)规范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空岗情况、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结果五公开。要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在民主测评和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六)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超范围评审、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反职称政策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服务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健 *** 称工作制度,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借故推诿搪塞;对没有政策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报上级职改办研究后答复。
(八)单位和个人可到“河南职称网”()或“郑州职称网”()免费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所有省、市有关职称文件和申报评审条件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业务考试报名表、免试表等均可到“郑州职称网”查阅或下载。
(九)卫生系列、计划生育专业高级申报材料报送的具体要求,请按照《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4〕39号)文件执行。中小学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十)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继续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资格审查和报送材料中有什么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社局职称科联系,咨询 *** :63206118.
附件:
1、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时间安排表
2、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时间安排表
3、考评结合系列(专业)高级业务考试安排
新郑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1
新郑市2014年度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审查时间安排表
系列名称
报送材料时间
中专
10.8--10.15
党校
10.8--10.15
体育
10.8--10.15
档案
10.8--10.15
图书、文博
10.8—10.15
农业
10.10--10.20
艺术(群文)
10.8--10.15
新闻
10.8—10.15
工程
10.8--10.20
机械工程
10.8--10.15
电气工程
10.8--10.15
附件2
新郑市2014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审查时间安排表
系列名称
报送材料时间
中专
10.10--10.25
党校、档案
10.10--10.25
体育
10.10-10.20
经济、统计
10.10--10.25
图书、文博、艺术(群文)
10.10--10.15
卫生
10.20--10.25
计划生育
10.15--10.25
新闻
9.20--10.20
(建设、交通、林业、播音广电工程)
10.8--10.20
(机械、电气)工程
9.25-10.10
工程、教授级高工
9.15--10.10
会计
9.20--10.10
附件3 考评结合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业务考试安排
一、时间安排
(一)卫生系列
网上报名时间:8月21日—9月4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
网上确认和资格审核时间:9月1日—9月9日
考试时间:10月18日—10月19日
(二)计划生育专业
报名时间:9月1日—9月9日
考试时间:10月18日—10月19日
(三)农业系列
报名时间:10月8日—10月10日
考试时间:10月26日
(四)会计系列
报名时间:(已结束)
考试时间:10月26日
(五)统计系列
报名时间:(已结束)
考试时间:10月19日
(六)审计系列
报名时间:(已结束)
考试时间:10月19日
(七)建设工程专业
网上报名时间:8月8日—9月8日
登陆河南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
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9月10日—9月12日,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6号(郑州丹尼斯3天地与4天地之间),五行嘉园D座南2单元22层2201号房间。
考试时间: 9月27日
(八)交通工程专业
报名时间:9月4日—9月18日
考试时间:10月12日
二、有关要求
(一)卫生、计划生育、农业、会计、统计、审计、建设工程、交通工程等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业务考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参加业务考试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资格审查后,到相关系列高评会承办部门报名。
个人报名时需提交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正式居民身份证、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原件,《河南省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考试报名表》1份,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参加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业务考试的人员,不需提交聘任证书和外语考试情况。
(三)申报人持准考证和正式居民身份证参加业务考试。
(四)业务考试报名有关表格可登录“河南职称网”(、),从“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河南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录:https://www.hnzjgl.gov.cn/
河南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录: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等专业知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通过“服务平台”,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服务、实习进修;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
(四)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
(六)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七)参加省(部)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八)参加 *** 、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十)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二)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或选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凡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确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4学时。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8学时、60学时、52学时、44学时、36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52学时、44学时、36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0学时、52学时、4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44学时、36学时、28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职责排序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6学时、12学时、8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52学时、44学时、36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4学时、36学时、28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36学时、28学时、20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8学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0学时。
(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8学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
(九)通过全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分别计68学时、60学时、5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的计68学时。
(十)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 *** 领导或当地党委、 *** 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
(十一)参加 *** 、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十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6学时确定。
(十三)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服务平台”:
(一)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继续教育基地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访问等,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三)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网站学习,由“服务平台”自动登记。
第十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审核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
(二)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三)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进行审核认定。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最终结果进行抽查审验。
第十二条 《证书》发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证书管理号由13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河南,第3至4位数字代表省直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第5至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至13位数字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服务平台”注册时自动生成。《证书》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凡申报享受 *** 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人选者,需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证书》作为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基本条件之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市(厅)级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证书》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同时废止。 ;
满足什么条件能报考河南高级会计师
2018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尚未公布,考生可参考2017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职称政策调整
(一)拓展职称评价服务范围
1.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均可参加我省的职称评审。
2.从事工程技术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申报助理工程师:
⑴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⑵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⑶取得相应专业 *** (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申报工程师:
⑴取得相应专业 *** (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⑵“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申报高级工程师:
⑴取得相应专业高级 *** (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⑵“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⑴我省特级 *** 获得者;
⑵“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⑶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 *** ,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从2017年起,向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下放高校教师、实验技术以及科学研究、图书资料、档案、工程等辅助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
省辖市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参照高校教师进行职称评审的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以及自主评审高校中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采取高校之间联合评审、外聘专家、单位委托其他高校或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按照学校自主评聘要求执行;国家重点学科(专科)、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参评(转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职改办批准,可不做要求。
2.郑州市、南阳市2个省辖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下放到所辖区域的县、市、区,三门峡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下放到所辖区域部分县、市、区。
3.成立河南省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组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郑州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三)拓展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贯通渠道
在开展工程系列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的基础上,扩大考核认定范围,将一级注册计量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会计师3项职业资格纳入考核认定范围。
一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承办部门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暂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论文、论著不作要求)执行。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承办部门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承办部门调整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论文、论著不作要求)执行。
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承办部门为省财政厅,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执行。
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承办部门调整为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论文、论著不作要求)执行。
(四)科学设置学历、专业等申报条件
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均可正常申报。
除卫生系列所有专业、教师系列外语、体育、音乐、美术、医学等特殊专业外,不再限定申报人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
(五)简化资格审查程序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和“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审核程序,申报高级职称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资格审查,高评会承办部门负责申报资格复核,省职改办进行抽查监督。
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参评的人员、委托评审人员、中央驻郑单位人员、在河南省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人员,以及除正常申报、转评、学历破格申报以外的人员,仍须按程序报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后参评。
二、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审查的材料
(一)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申报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其中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资格审查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3份)。经审查合格后,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资格审查单位留存,1份呈报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单位省级机构统一汇总报送。
(二)申报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业务考试成绩有关证明等原件。
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职称且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取得现职称,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三)非公单位人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一步到位申报人员须提交原公务员身份、军队转业的证明材料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等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复印件。
(四)委托评审人员,须提交中央部委人事部门或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批准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
三、报送高评会承办部门的材料
(一)经省职改办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称部门、省直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的《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未经资格审查的材料,各高评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二)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标注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
(三)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四)《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 *** ”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 *** 。
(五)经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专业)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5份(参加答辩的人员45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评审简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20份。
(六)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七)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其中省外或中央驻豫单位调入我省工作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任职资格证书确认手续后,方可参加评审。
(八)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九)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论文须附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或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或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检索的检索页,或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的检索页。著作、教材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未按要求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职称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职称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十)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一)申报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证明,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到评委会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答辩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答辩时间由高评会另行通知。
(十三)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在用人单位公开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
高评会承办部门接收材料原件的,不再提交复印件。
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四、有关说明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申报评审职称。
非公单位人员可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 *** 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 *** 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申报。
(二)扩大面试答辩范围,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全员面试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一步增强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
(三)根据经济社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增设职称评审专业。工程系列增设电力工程、检验与检测专业(药品、餐饮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济系列增设物流管理专业。
(四)规范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从2017年起,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更名为正高级工程师。
(五)申报人可登录“河南职称网”(、),从“软件下载”栏中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资格审查表》,其他表格从“资料下载”中下载。在录入《评审简表》个人信息时,“申报专业”应从信息系统提供的专业中选择,“现从事专业”可结合申报人实际工作手工录入申报专业相关的子专业,比如“申报专业”选择“地质”,“现从事专业”可手工录入“地质勘探”。
五、有关要求
(一)完善诚信承诺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诚信教育。申报人是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之一责任人,在申报职称时须做出诚信承诺,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在《评审表》相关栏目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各类证书负主要审查责任,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推荐意见栏目内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盖章。通过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双重承诺,增强诚信意识,维护职称工作声誉。
(二)规范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申报职数、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程序、推荐结果五公开。要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进行全面考核,在民主测评和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审核资格条件。用人单位要重点审核个人申报信息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要重点核准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等资格条件。高评会承办部门要加强对申报资格的复核和评审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核查,做好评审材料受理和汇总工作,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材料的齐全规范、真实有效情况,《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填写与原件的一致性等,并对论文、著作检索页进行网上复核。对未经资格审查的、不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及不齐全、不规范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四)加强高评委专家库建设。进一步扩大评委遴选范围,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界限,注重吸纳高水平的本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优化评委队伍结构,同时加强对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调离本单位、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直厅(局)请于10月底前将推荐的专家候选人名单报省职改办(邮箱hnszgb2@126.com)。
(五)创新人才评价方式。高评会的组建和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豫人职〔2007〕20号)进行。评审工作要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重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才评价导向,以突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主要依据,完善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标准,创新人才评价方式,提高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特点,采取专家评审、面试答辩、考评结合、考核认定、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全面综合地评价人才,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六)完善评委会评审善后工作。高评会承办部门要完善有关手续,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特别是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未通过具体原因、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情况等,及时上报评审结果信息。要认真落实评审未通过原因查询制度,将评审未通过原因录入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供申报人自主查询。在评审会议结束后20天内及时上报评审会议纪要(包括开会时间、评委会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因、评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表决票(复印件)等原始资料,并积极主动做好对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解释工作。
(七)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对提供虚假材料、未履行核查责任、未按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公示、评审以及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强化服务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健 *** 称工作制度,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搪塞;对没有政策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报省职改办研究后答复。
(九)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职改办联系。
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公布啦!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
总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四、本条件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和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本条件。
五、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类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
临床类别: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精神病、血液病、内分泌、肾内科、呼吸内科、职业病、传染病、结核病、肿瘤内科、急诊内科、皮肤与性病、康复医学、小儿内科、全科医学、重症医学、风湿病、普通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神经外科、胸心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急诊外科、麻醉学、妇产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眼科、耳鼻喉科、疼痛学、放射医学、超声医学、病理学、核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学、介入治疗、心电图诊断、脑电图诊断、肿瘤放射治疗学、输血、临床营养、老年医学
中医类别: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肛肠、中医皮肤、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推拿、中医骨伤、中医耳鼻喉、中医眼科、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全科医学(中医类)
口腔类别: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
公共卫生类别:流行病、寄生虫病、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营养与食品卫生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申报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的,聘任主治医师以来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城市三级医院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前,须到县医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城市二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前,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
(五)任现职以来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同级本专业重点专科医疗卫生机构脱产进修(以医疗卫生机构分级为准),其中申报主任医师须累计满3个月,申报副主任医师须累计满6个月。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
2.申报主任医师,应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七)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八)完成健康科普工作要求,每年开展健康科普活动不少于2次。
(九)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要求(详见附件1)。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有带教2名医师的经历。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师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件2。
2.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任医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有培养2名主治医师的经历。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师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件2。
3.公共卫生类别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有带教2名医师的经历。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4.公共卫生类别主任医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有培养2名主管医师的经历。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二)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第1项为必备)。
1.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提供代表本人更高水平的临床病案、手术/操作视频或专业技术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公共卫生类别提供代表本人更高水平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指导方案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或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限第1名)。须附立项批文、结题报告等。
(3)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在一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至少有1篇发表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上)。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4)获得本专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不限名次),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7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5)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省级以上临床指南、行业技术规范或卫生健康标准1项(限主要起草人)。
(6)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附相关推广应用佐证材料。
(7)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传承培养项目,并通过结业考核。
2.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提供代表本人更高水平的临床病案、手术/操作视频或专业技术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公共卫生类别提供代表本人更高水平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指导方案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或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限第1名)。须附立项批文、结题报告等。
(3)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在二类以上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4)获得本专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限前7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限第1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5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5)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省级以上临床指南、行业技术规范或卫生健康标准1项(限主要起草人)。
(6)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附相关推广应用佐证材料。
(7)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传承培养项目,并通过结业考核。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病案。有病房的临床科室医师,须提供任现职以来5份有代表性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同时须另行提交任现职近5年主治或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案号50份,每年份数不少于10%,从中随机抽取5份病案,每年至少1份。任期内因援疆、援外、进修、对口支援等原因部分时间不管理病房的,从近5年其他年份中抽取。
(二)专题报告。无病房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公共卫生单位的医师,须每年向单位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至少2份(每份2000字以上),并附原始资料,由单位随机抽取5份参加评审(近5年每年抽取1份)。
附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计算,全日制脱产学习期间取得的业绩不可参评。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聘任现职称以来。
二、本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学专业学历,申报专业应与学历专业一致。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临床类别医师取得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学历的,或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别医师取得临床医学学历的,只限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西医学习中医”考核后,可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
三、本条件所提及的健康科普活动包括:
(一)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
(二)参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健康科普能力大赛活动;
(三)在省市县广播电视报刊、省级以上行业报刊,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官方媒体,刊发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
四、本条件所提及的论文均限独著或之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出现并列之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之一者使用。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SCI论文影响因子小于2.0的视为1篇三类期刊论文,2.0以上小于3.0的视为1篇二类期刊论文,3.0以上的视为1篇一类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00字。
五、跨系列(非卫生系列转评卫生系列)或跨类别(医、药、护、技)转评的,聘任现卫生职称年限仍须符合本条件要求。同一类别内跨专业转评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六、期刊目录的制定与分类,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征求各专业专家意见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七、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八、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二)受到行政处分处分期内;
(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3年内(含评审当年);
(四)申报年度内有严重违反医德、学术道德行为者;
(五)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在职称考试、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在处分期内者。
九、本条件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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