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如果补办高级职称证书
河南省如果补办高级职称证书?在你证书颁发所在的人事局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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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是有你当时的档案材料(评审表,红头文件),如果没有可以带你本人身份证去补办!具体的流程咨询当地去人事局办事窗口问!
职称批准文号是什么意思
职称批复文号是每年同一批次中级职称或者高级职称,通过以后 *** 会发一个相关的红头文件。根据查询相关 *** 息显示,评得职称以后,人社局都会专门下发文件,就是关于某某同志等多少人通过某职称的通知,相当于公示性质的文件,批准文号就是此文件的文号。文件上面有所有取得本批次只称了所有人的姓名。具体的电子版文件上,还有取得这次职称的所有人的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评选的专业。
请问中级工程师的职称批文能不能在网站上找到啊??
中级工程师的职称批文不能在网站查询到河南省职称红头批文,时跟职称评审表和证书一起下发的。
1、职称可以在网上查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官网进行查询。
2、工程系列初、中、高级职称分别对应的称呼是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特级工程师河南省职称红头批文,通常并没有中级工程师一说,所谓“中级工程师”是很外行的说法。因为河南省职称红头批文你只要说自己是工程师,大家就明白你是中级职称,无需在工程师前面加上中级2字。加上中级2字完全是多余的、也不符合通常的使用习惯。
参考资料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引用时间2017-12-24]
评职称的红头文件掉了哪里查
Q: 评职称河南省职称红头批文的红头文件掉河南省职称红头批文了哪里查 : 找?
一般情况下河南省职称红头批文,可以在人事部门或者职称评审机构的官网上查找相关的红头文件。也可以上网搜索相关信息河南省职称红头批文,如“职称红头文件”河南省职称红头批文,搜索结果中可能会有相关的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市〔2016〕226号文件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通知红头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市〔2016〕226号文件河南省职称红头批文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市〔2016〕226号文件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河南省职称红头批文的通知
豫建资质〔2016〕16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更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二、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供所申报业绩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页面截图(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三页的电子文档(可提前发送至邮箱:hnsjzyzz@163.com)。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时指导企业做好已竣工项目数据补录工作。即日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审批,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五、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
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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