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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师取暖费补助标准?
发放标准1、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自治区 *** 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3423元的按3423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2、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领 取生活费人员)按2015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673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 *** 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423元。
3、根据相关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2015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385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 *** 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62元增加,共计2397元。
根据学校“教职工冬季取暖费”的发放规定,2020年教职工取暖费发放的标准按照“中矿大后勤字〔2001〕7号”文件执行(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60元/月,计180元)。
请校党政机关各单位、中小学、附属幼儿园、校医院等单位填写“2020年教职工取暖费发放表(附件)”(不需登录人员经费系统申报。其中“项目编号”,自筹人员出本单位经费,其他在编人员出学校经费100000001账户),并于12月31日前将“2020年教职工取暖费发放表”的电子档和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的表格(一式两份)交至总务部汇总。
其余各单位参照《通知》精神,按照经费报销程序自行发放2020年教职工取暖费,不需向总务部提交相关材料。
河南省取暖费补贴标准: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人民 *** 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对低于参保退休人员取暖费标准的按3161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4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411元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 *** 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161元。对按照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一次性(趸)缴费后直接按月领取待遇人员,2010年以来人民 *** 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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