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师职称评定

政工师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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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师职称评定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大学专科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2年。

2、学术水平: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提交两篇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或文章,由地(市)、厅(局)政工职称办或省企业政工职称办分送同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各一名进行鉴定,其中一篇应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政工师职称评定的流程是: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向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做到材料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完备、书写装订整洁。按要求提供能够佐证和反映本人思政工作的专业水平、工作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思政经验推广等方面材料。

2. 单位审核上报。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岗位(或职务)、业绩作出真实性评价和满意度测评;申报对象相关材料需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填入《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综合情况表》相应栏内。

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审核部门核对原件并盖章后方可上报。

2022年河南省政工师申报条件

条件如下:

(一)1966年底以前原学历中专、高中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1970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工作成绩突出,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高级政工师。正常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相应的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凡被选配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上述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由企业按本《意见》的规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评审任职资格的审批权限,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河南省]河南省政工师职称评审,河南省 职称评审

政工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高级政工师职称的评定条件是:

1、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2、提交三篇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或专著,由省企业政工职称办分送两名同行高级职称人员进行鉴定,其中两篇需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

高级政工师职称的评定流程是:

1、个人申报

2、单位审核上报

3、初评委审核推荐

高级政工师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如果你打算备考政工师的话可以在上学吧政工师题库上面多练习几道题目哦,提前巩固知识点。

我在河南,有人了解如果取得了中级经济师资格证要转评政工师需要哪些条件?

考过中级经济师需要评中级职称,中级经济师考试通过,只是取得了资格证,并不代表已经审核中级职称,需要继续评选,职称英语与职称计算机要通过的。中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属于经济师类别。要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专业可分为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经济、房地产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等。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在中国的现状下,职称主要代表社会地位,有高职称的人享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和福利待遇,与实际技能未必有直接关联。职称通过申报、评审,由主管部门授予,一般认为决定是否授予职称是由主管部门领导决定,评审主要是形式。

政工师评审主管部门

根据原来的规定,政工师职称在单位有作用,在行政、事业单位是没有作用的,事业单位职称需经过人事部门评定或认定,所以近年来,全国事业单位中政工师职称不能享受待遇。

此外,根据国家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职称工作规定,从88年起,职称就归人事部负责,其他单位评定的,在事业单位一概不承认,所以全国都是这样。

中宣部文件,原来规定政工师范围为单位政工干部,对其他单位没有作用,人事部不承认待遇。

附件:

*** 中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转发《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

第四章 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 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分别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或直属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分别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大型、特大型分别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分别组建。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在各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下进行。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权限和评审程序等,由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和办理。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聘任,由有任命权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从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三至五年;聘任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聘任或不再聘任。获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再聘任专业职务。

第十五条 应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对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资格评审和聘任,必须认真坚持条件,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要重视学历,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必须切实保证评聘质量,树立政工干部的好形象;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评聘范围和放宽评聘条件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工会和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的评聘,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政工人员的职称系列,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