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取消职称,要么缩小职称之间工资差别,对此你有何看法?

虽然教师评定职称,以及职称与老师工资挂钩饱受诟病,但取消职称短期来说是不可能的。在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一文中,明确了提出了近五年的教育队伍建设计划,而计划中只提到了“分类推进老师职称制度改革,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但并没有提取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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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职称评定 *** 到职称与工资挂钩的制度弊端早已显现,一方面职称评定多年来并没有和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挂钩,优质课评选,没有统一公平的标准,大多由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同时也不面向全体教师,很多教师根本就没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论文也是先交了版面费才给发的,无法说明其学术价值。其它评职称能用上的证书和荣誉,普通老师更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为了评职称,老师们“拉关系,走后门”“权钱交易”等,因此评定 *** 难以服从。

另一方面,职称和老师工资挂钩,造成同工不同酬,同一学校,工作量相等,教学水平不相上下的老师们,即因职称的高低造成工资差异巨大,初级职称和一级职称相差最少,每月300元左右,而一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差距高达1000以上,而初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之间的差距更加巨大。这让老师们倍感受伤,也极大的挫伤了老师们的工作积极性。

总之,无论职称评定办法还是职称与教师工资挂钩,都让老师找不到通过努力工作就能看到希望的道路,这样一来,老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无法得到激发,工作热情被无情的消磨,即不利于教育的发展,也使教师职业的吸引力越来越差,所以职称即使不取消,改革也是势在必行的。

从近几年的职称改革方案来看,缩小职称之间的工资差别以成趋势。2006年,教师工资改革成由岗们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地方性津贴与补助等部分组成,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的介入,目的是减少岗位工资对教师工资的影响,然而,多年来,每次调资都是以职称高低来决定涨幅的大小,职称越高,涨的工资越高,这无形中又拉大了老师间因职称不同而造成的差距。

相信未来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提倡多劳多得,能者多劳,减小职称与工资挂钩的差距将成为改革的方向。

如下图所示,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中,将完善绩效工资作为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的 *** 。相信完善绩效工资, *** 加大对绩效工资的投入,而不是在老师的原工资上扣30%,可以有效提高老师们的工资待遇,减小职称不同带来的工资差异。

[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部分原文件]

另外,提高薪级工资和教龄工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旦调整也可以缩小职称之间的工资差异。好的制度一定是可以鼓舞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职业吸引力的,相信教育要振兴,职称改革势在必行。

事业单位职称首次改革,具体怎么改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国家相应的制度也逐步进行不断完善。今年就掀起一股改革的热潮,事业单位改革一直都是社会的焦点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改革是大势所趋,谁都没有办法阻挡改革的前进步伐。今年关于职称改革的消息传的愈言愈热, 事业单位职称30年来首次改革

关于职称改革,具体如下:

[河南省]2018河南职称改革方案,河南省职称新政策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终于改革了:看看都有哪些变

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打破了小学职称比中学“矮一截”的状态,拓展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吸引优秀人才终身从教。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于优化配置资源、加强基础教育师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前,教师职称问题堪称老大难。很多教师教了一辈子书,也评不上小学高级教师,这打击了部分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小学教师更高职称就是小学高级,只相当于中学初级职称,这是对教师待遇不公平的表现;评上小学高级教师的一般年龄也不小了,不能有效的发挥其才能;优秀小学跳槽到初中、高中任教,导致小学优质教师的流失,不利于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改革后,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并且新增正高级相当于大学教授,这体现对中小学教师的公平性,也激发教师努力提升自己的教学业务水平,也有利于中小学教师地位的提升。进一步规范评价程序,提高职称评价的公正力和公信力;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城乡之间、各个学段之间师资的均衡配置。

为了更好的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一、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二、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三、是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河南省职称评审新政策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省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职称制度建设、职称评审标准制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服务保障工作。

拓展资料: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增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有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四)申请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设置有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法律依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之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 *** 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2018河南职称改革方案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2018河南职称改革方案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